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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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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来自本站     日期:2024-09-29     浏览人数:17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发〔2024〕3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质效推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一体化融合,优化联合验收选择方式,提供“5+X菜单式”联合验收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办理竣工联合验收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业务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保密工程

二、联合验收“菜单式”服务方式

     突出联合验收服务属性,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办理机制,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验收形式、事项,建立企业“点单”、政府“上菜”的5+X菜单式”联合验收服务机制一是企业自主选择验收形式,企业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采用联合验收或单独验收形式;二是企业自主选择验收事项,选择联合验收形式的,推行验收事项“5+X菜单式”服务方式,由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验收阶段情况和意愿,合理搭配验收事项,实行“整体联合”或者“部分联合+专项验收”。

申请联合验收前已完成专项验收的事项,企业申请联合验收时填写已完成的专项验收相关信息,由专项验收责任部门人工核实确认或由系统平台自动比对确认,确认通过的无需重复申请该专项验收。

(一)整体联合验收方式

      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验收阶段情况,在“5+X”个专项事项中一次性全部选择开展联合验收,即13个专项事项,分别为规划验收、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配套停车设施验收7个专项验收事项和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6个市政服务事项。施工许可证中含居住建筑的工程应采用整体联合验收方式。

(二)部分联合+专项验收方式

      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验收阶段情况,在“5+X”个专项事项中自由选择、合理搭配联合验收事项。其中“5”是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规划验收、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可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完成验收,也可在联合验收阶段一并办理;“X”为自愿选择事项,最多8个(测绘成果审核、配套停车设施验收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对于未选择的事项,由各责任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单独办理。

(三)其他情况

     对于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装修类建设项目,采用以上两种方式之一办理联合验收的,联合验收事项不涉及规划验收。

三、其他事项

(一)联合验收通过后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通过意见书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联合验收合格,且配套停车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并接入连通或具备接入连通条件。

(三)联合验收办理程序、时限等规定按照本市联合验收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1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